说·法 | 三个基层食品安全执法难点热点问题之我见(14)

(2)认定方式及标准 。 行政案件中的证明标准目前尚无法律明确规定 , 行政执法中的证明标准只能由执法人员根据经验积累和理论分析自行把握 。 笔者认为 , 其证明标准应当是低于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严于民事诉讼“优势证据”的“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 。 因此 , 要达到“充分”的认定标准 , 应具备 2 个条件:①有一定数量的证据支持 。 ②根据一般常识 , 经营者赖以相信其采购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 。 基于此 , 经营者首先需要提供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进货查验记录、检查清理记录等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其次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确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如食品检验机构的检测合格报告 。 鉴于行政诉讼程序对证据证明力认定的严格要求 , 建议经营者要求生产者提供食品检验机构专门针对食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检验报告 , 或者含有食品标签标识检验项、检验标准及相应检验结论的检验报告 。 同时需注意的是 , 经营者所采购食品的标签标识应当与送检标签标识内容一致 。

来源:刘瀛. 三个基层食品安全执法难点热点问题之我见[J].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2018.12(179):7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