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 三个基层食品安全执法难点热点问题之我见(11)

4. 关于泡菜的类别归属无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 , 建议采用有利于当事人解释

虽有《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泡菜归类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 但该文件属依申请公开文件 , 即不具有普适性 , 且在食品添加剂使用上的分类建议不是强制性要求 。 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基本法律原则 , 在实际案件办理中 , 鉴于四川泡菜生产过程中使用山梨酸钾等防腐剂较为普遍且具有工艺必要性 , 便于消费者长期储存 , 且防腐剂的限量使用是为国家所允许的 , 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 。 综上 , 建议将泡菜按“腌渍的蔬菜”处理 。

三、《 食 品 安 全 法 》 第一百三十六条的适用标准

基本事实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 ,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 可以免予处罚 , 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这是食品经营者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的免责条款 , 但该条对“免予处罚”的条件规定较为笼统 , 目前尚无相关法律法规细化“免予处罚”的具体标准 , 执法人员适用时易产生困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