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第四十七条明确:接种单位接种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二类疫苗,除收取疫苗费用外,还可以收取接种服务费。接种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删除了原先的接种点可以收取耗材的描述,即明确只能收取服务费。
草案还删除了原先“社会共治”条款下的:鼓励社会第三方机构为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提供技术咨询和合规指导服务。 关注点四:异常反应补偿机制也有调整
草案第五十三条明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实行无过错原则。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一类疫苗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对二类疫苗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国家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
草案中删除了原先的“建立补偿基金制度”的描述。 关注点五:企业最大的担心是恶意举报
草案在投诉举报条款做了调整,明确鼓励内部人举报所在企业或者单位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给予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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