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的市和县 区和县( 三 )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二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同时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 。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属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


第二十四条 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实行总指挥负责制 。


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


第二十五条 现场指挥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组织制定现场行动方案;


(二)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三)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执行本级人民政府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的救援命令;


(四)划定警戒区域,隔离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六)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及时疏散和安置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周边人员;


(七)实施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调用和征用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决定;


(八)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九)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发布应急救援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


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可以设立综合协调、现场救援、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后勤保障、新闻宣传等专业小组,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防护用品 。


第二十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救援 。


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根据救援命令参加应急救援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审核后给予合理补偿 。


第二十七条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专家意见决定暂停或者终止应急救援 。


经评估具备恢复施救条件的,应当继续实施应急救援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用、征用所需装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等应急救援物资 。接到调用、征用决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被调用、征用的应急救援物资,或者给予合理补偿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与有关单位和个人签订应急救援物资征用协议 。